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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发起维权征集 迪康药业虚假陈述面临索赔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11年02月22日作者:扬子晚报 陈春林

      受数位投资者所托,国内证券界知名维权人士、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昨发起征集令,征集迪康药业虚假陈述案受损投资者,帮他们向上市公司索赔。此案诉讼时效仅余5个月,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尽快起诉,不要错过机会。

  刘国华表示,据中国证监会网站监管信息公开内容显示,在证监会[2009]27号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中,迪康药业在贷款担保、购买土地、关联交易、公司借款等方面,未依法披露甚至虚假记载相关事项,被给予警告处罚决定,相关责任人也被处以罚款与警告。而根据规定,投资者可以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,对上市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。诉讼时效截止时限是2011年8月6日。

  哪些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?刘国华表示,迪康药业投资者只要是在2003年4月16日至2007年5月25日(不含该日)之间买入该股,并在2007年5月25日之后卖出或一直持有股票且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,就符合起诉与索赔条件。

  如何计算投资者的差额损失呢?刘国华表示,由于从2007年5月25日起算,截至2007年6月5日,迪康药业股票的换手率累计超过100%,因此2007年6月5日应为基准日,基准价应为10.28元。2007年5月25日至2007年6月5日卖出者,以实际卖出价为准计算损失,2007年6月5日后(不含该日)卖出或持续持有,则以10.28元为基准价计算损失。比如某股民2003年5月以13元买入1万股,如在2007年6月5 日以9.54元卖出,则投资差额损失为3.46万元;如一直持有至昨日,则投资差额损失为2.72万元。投资者实际损失还要加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及利息。

  刘国华提醒投资者应准备好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,以及与原件相一致的公证书、股东卡、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(从第一次买入打印到现在)。也可直接与他联系。